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武军。 被告李友松,约30岁,好友电脑运营部业主。 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背阴区建国门外大巷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9-21层A。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军与被告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武军于2012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法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