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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军与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武军。 被告李友松,约30岁,好友电脑运营部业主。 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背阴区建国门外大巷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9-21层A。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武军。

被告李友松,约30岁,好友电脑运营部业主。

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背阴区建国门外大巷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9-21层A。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军与被告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武军于2012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法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