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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松诉李贵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刘先松(曾用名刘松),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李贵荣,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先松诉被告李贵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刘先松(曾用名刘松),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李贵荣,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先松诉被告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先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先松负担。

审判员  杨玉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