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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碧、陈华栋等与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刘忠碧,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2003。 原告陈华栋,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197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刘忠碧,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2003。

原告陈华栋,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1973。

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罗绍彬,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身份证号码:×××41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碧、陈华栋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