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刑再初字第01-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振扬,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振扬故意伤害一案宣判后,滑县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安中刑抗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刘振扬联络方式不准确,无法通知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闫学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