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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登登真、洛绒它西、泽仁洛加、洛绒次登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洛绒次登与生龙某某(已另案处理)驾驶洛绒次登车牌为川V****的五菱面包车准备去康定,在途经道孚县城时,发现有两头小黄牛在街上的一个垃圾桶旁吃垃圾,二人遂将这两头小黄牛装到车上,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洛绒次登与生龙某某(已另案处理)驾驶洛绒次登车牌为川V****的五菱面包车准备去康定,在途经道孚县城时,发现有两头小黄牛在街上的一个垃圾桶旁吃垃圾,二人遂将这两头小黄牛装到车上,准备将牛拉回甘孜时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生龙某某被当场抓获,洛绒次登伺机逃跑。经道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头小黄牛的价值为650元。涉案的两头小黄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川V****的五菱面包车扣押于丹巴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丹巴县公安局对吴某某、李某乙、叶某甲、李某甲、兰某某汽车被盗案立案侦查、道孚县公安局对鲜水镇解放南街盗牛案立案侦查。

2.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丹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5年5月3日接到李某甲报案后,发现驾驶车牌为川V****的白色五菱面包车的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东谷牦牛治安卡点于8时05分将川V****的白色五菱面包车及犯罪嫌疑人泽仁洛加、格登登真拦截;2015年5月6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拉萨市藏热北路将涉嫌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洛绒次登抓获;2015年5月29日,芒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芒康县宗西乡达拉村将丹巴县网上在逃人员洛绒它西抓获;道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道孚县鲜水镇解放南街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无牌照五菱面包车,并在车厢内发现两头被盗的黄牛,将无牌车辆及两头黄牛依法扣押。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丹巴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29日将格登登真、泽仁洛加、洛绒次登、洛绒它西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3日对格登登真、洛绒次登、泽仁洛加、洛绒它西执行逮捕。

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1)吴某某被盗车辆现场位于丹巴县水子乡纳交一村,该处有一公路呈东西走向,公路南侧依次系一空地及至西朝东流向的牦牛河。中心现场位于该公路南侧房屋东侧的空地内,该空地东西长15.4米,南北宽12.5米,空地西南侧有3个搅拌罐,东侧有土石堆若干。受害人指出被盗皮卡车停放在该处空地靠西的位置;(2)李某乙被盗车辆现场位于丹巴县章谷镇磨子沟,该处系一条宽4.41米道路贯通,呈东西走向,东至西河桥,西至水子乡,南邻北呷山,北侧系广场,中心现场系一处空地;(3)叶某甲被盗车辆现场位于丹巴县水子乡纳交一村境内,省道211线八丹公路边。该段公路向东北向西南走向,东北可通往丹巴县城,西南可通往道孚县八美镇,中心现场位于李某丙家与公路之间的空地;(4)兰某某被盗车辆现场位于丹巴县团结街136号楼南侧道路上,该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西至西河桥,东至沙子坝。中心现场位于136号楼房西段南侧3.2m处的停车位;发现兰某某被盗的现场位于丹巴县S303线东谷乡国汝村段,在S303线老路和新建路段之间有一泥土堆阻隔,在泥土堆上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放有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该车正面悬挂川V****车牌;(5)李某甲被盗车辆被发现的现场位于丹巴县水子乡水子一村周某某家北面的空地上,空地上车头向北车尾朝南停放有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该车车牌为川V****,车子驾驶室侧的车门锁孔有撬动痕迹,车子正面引擎盖上有四枚指纹;(6)偷牛现场位于道孚县鲜水镇解放南街与解放东街交汇处的人行道上,人行道宽4.5m。距头牛现场西面57米处解放南街12号外的人行道上为装牛地点,人行道宽4.5米。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泽仁洛加辨认,格登登真是2015年5月3日与泽仁洛加一起在丹巴县城及水子乡盗窃五菱牌面包车的人;洛绒它西是2014年11月与泽仁洛加一起在丹巴县水子乡盗窃绿色皮卡车的人;(2)洛绒次登辨认,洛绒它西是2015年春节期间与洛绒次登一起在丹巴县广场背后盗窃五菱面包车、在往八美方向的路上盗窃长安斗斗车的人;格登登真是与洛绒次登一起于2014年底在丹巴县城朝八美镇方向的公路边盗窃一辆皮卡车、于2015年春节期间在丹巴县城广场背后及朝八美方向分别盗窃一辆五菱面包车和一辆长安牌小型货车的人;泽仁洛加是与洛绒次登、格登登真一起于2014年底在丹巴县城朝八美镇方向的公路边盗窃一辆皮卡车的人;(3)洛绒它西辨认,洛绒次登、格登登真是2015年春节期间与洛绒它西一起在丹巴县体育广场背后盗窃五菱面包车、丹巴县城朝八美镇方向的公路边上盗窃长安牌斗斗货车的同伙;格登登真、泽仁洛加是2014年冬天与洛绒它西一起在丹巴县城朝八美镇方向公路边盗窃皮卡车的同伙;(4)被害人多某、阿某辨认自己被盗的黄牛、生龙某某辨认其和洛绒次登盗窃的黄牛并指认盗牛的地点和装牛的地点。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泽仁洛加指认,牌照为川V****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是5月2日晚与格登登真、更灯某某到丹巴偷车子所驾驶的车子;2014年11月6日伙同洛绒它西、格登登真盗窃田野牌皮卡车的现场和2015年5月3日与格登登真、更灯某某盗窃两辆五菱面包车的现场;(2)洛绒次登指认,与洛绒它西、格登登真盗窃五菱面包车及长安货车的现场;与洛绒它西、格登登真盗窃五菱面包车、长安轻型货车时所开的作案车辆及穿戴的衣帽;(3)洛绒它西指认,2014年冬天的一天与格登登真、泽仁洛加在丹巴县盗窃田野牌皮卡车的现场;2015年2月24日凌晨伙同洛绒次登、格登登真盗窃五菱面包车及长安货车的现场;(4)格登登真指认,伙同洛绒它西、洛绒次登、泽仁洛加、更灯某某盗窃吴某某的田野牌皮卡车、李某乙五菱面包车、叶某甲长安微型货车、兰某某五菱面包车、李某甲五菱面包车的作案现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