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91-1号 申请人陈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赵红浪,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朱黎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陈君与被告赵红浪、朱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陈君的申请,对被告朱黎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号房屋予以了查封。根据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2015年4月1日出具的《关于解除房屋查封的函》:“经工作人员对其纸质档案核实发现,该房屋中的××路×号已于2007年10月24日过户给邓绍兰所有,因此请你院对×路×号房屋进行解除查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黎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的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