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州执字第00905号 央求执行人:吕锋,男,1965年3月28日出世,汉族,阜阳市人,集体户,法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金鹰巷。 被执行人:陈琛,男,1984年3月6日出世,回族,阜阳市人,阜阳市房产局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三府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实行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 本院查明,法学,被执行人陈琛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古楼办事处三府街45-13#301室等三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38602、2013038603、201303860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琛一切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古楼办事处三府街45-13#301室等三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38602、2013038603、2013038604),限其三日内实行工作,逾期不实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财富或折价赔偿债务。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求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央求,实行工作后可能央求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杨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