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905号 陈琛: 你与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吕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曹培军书记员:郭力 联系电话:0558-2552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