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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友生与周继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663号 原告何友生,男。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室。 被告周继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生与被告周继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663号

原告何友生,男。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室。

被告周继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生与被告周继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友生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友生与被告周继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两被告已按赔偿协议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43元,减半收取4571.5元,由原告何友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剑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