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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人民法院报 山东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肖春燕 武兴才)山东省首例窃
人民法院报


山东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肖春燕 武兴才)山东省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外信用卡信息资料案,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8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左右,石某(另案处理)从朋友处获得一美国网站的木马后门,非法进入该网站后知道网站数据库内有大量信用卡信息,遂联系熊某(已撤诉)帮忙链接该网站的数据库,窃取数据库内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熊某又联系被告人周某,在被告人周某的帮助下,熊某从该网站链接下载了数据库内的信用卡信息资料10万余份,并用被告人周某提供的解密算法将下载的加密信息资料解密。被告人周某利用熊某提供的网站木马后门,从该网站的数据库下载窃取了信用卡信息资料590926份,并将下载的加密信息资料解密。

  熊某与被告人郑某商议,由被告人郑某在互联网上出售窃取的51200余份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分得销售款的20%作为个人获利。其间,熊某又向被告人周某索要信用卡信息资料3000余份,被告人郑某先后将熊某提供的54200余份信用卡信息分多次大部分出售给被告人庞某。

  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庞某、梁某共同在互联网上出售被告人庞某从被告人郑某处购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将非法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加价出售的手段获利。其间,被告人庞某又向被告人周某索要了信用卡信息资料近500份,在互联网上出售获利。

  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丁磊、丁鑫、丁珍相互配合,主要由被告人丁鑫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庞某、梁某和其他人员处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被告人丁磊、丁鑫、丁珍在国外游戏网站上使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向游戏账户充值,再将游戏账户出售获利,或者直接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加价出售等手段获利。经对被告人丁磊、丁鑫、丁珍使用的电脑等作案工具进行检查,被告人丁鑫、丁珍从被告人庞某处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网络聊天系统直接传送的信息资料834份,并从3名被告人使用的电脑中检查出信用卡信息资料6163份。

  2008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庞某、梁某处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国外游戏网站上使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向游戏账户充值,通过购买游戏道具、装备再出售的方式获取游戏币,再将游戏币出售变现等手段获利。经对被告人张某使用的电脑等作案工具进行检查,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庞某、梁某处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聊天系统直接传送的信息资料2051份,并从被告人张某使用的电脑中检查出信用卡信息资料40213份。

  至本案案发,熊某非法获利25750元,分给石某3000余元,分给被告人周某4000余元;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被告人庞某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梁某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被告人丁磊、丁鑫、丁珍非法获利较多,无法统计,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郑某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庞某、梁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丁磊、丁鑫、丁珍、张某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丁磊、丁鑫、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丁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