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邱某、朱某等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三四月份,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利用国家资金在富民村境内修建1座杨石大桥、2条砂石路和1条防渗渠,其到工地上查看后,认为存在偷工减料及严重的质量问题,遂向省市农业资源开发部

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三四月份,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利用国家资金在富民村境内修建1座杨石大桥、2条砂石路和1条防渗渠,其到工地上查看后,认为存在偷工减料及严重的质量问题,遂向省市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及纪检部门反映,后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协调,其提出在富民村修建一条中心路就不再上访。后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答应修路,并委托古河镇有关领导与其商量投资金额,最终确定由镇出资31万元。

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副镇长黄某乙和戴某带着村主任邱某等人向其传达镇里研究会办的意见:杨石中心路建设资金古河镇人民政府出31万元,不足部分由富民村组织在外创业人员捐款解决;中心路由富民村负责对外招投标,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监督,并明确邱某总负责,其和王某甲分别作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副书记王某乙、经管员王某丁予以协助。

在明确该工程领导小组后,邱某、王某甲找其商量将该工程给杨某承做,其同意,并商定工程造价27万元。后邱某、王某甲和其商定将工程以27万元的价格直接给杨某承做,但以36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虚增的9万元用于三人平分。此后,杨某和邱某、其、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工程造价是36万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和邱某、王某甲决定追加7.5万元的工程量,直接在原协议上将36万元工程造价改为43.5万元。

为了该中心路工程,其和邱某、王某甲组织募集了16.35万元资金。

2013年8月份,杨某付到最后一笔4万元工程款时,给了其和王某甲每人1万元,这2万元就是该三人商量好虚增9万元工程款当中的。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副镇长黄某乙和戴某传达了镇里研究会办的意见,并明确杨石中心路建设由邱某总负责,朱某和其分别作为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对工程建设予以监督,王某乙、王某丁予以协助。在明确该工程领导小组后,邱某带着杨某请其帮忙跟朱某商量将该工程给杨某做,经其劝说,朱某同意。最终商定工程由杨某承做,工程造价27万元。后邱某、朱某和其商定将工程以27万元的价格直接给杨某承做,但以36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虚增的9万元用于三人平分。此后杨某和邱某、朱某、其、王某乙、王某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合同上工程造价是36万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和邱某、王某甲决定追加7.5万元的工程量,直接在原协议上将36万元的工程造价改为43.5万元。

为了该中心路工程,其和邱某、朱某组织募集了16.35万元资金。

2013年8月份,杨某付到最后一笔4万元工程款时,杨某给了其和朱某每人1万元,其和朱某各得的1万元就是虚增的9万元工程款中的钱,辛苦费只是一种说法而已。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邱某、朱某、王某甲三人共同商定以27万元的工程造价直接让其承做富民村中心路工程,但以36万元的价格与其签订施工协议,虚增9万元夹出来给他们三人分。后在施工过程中追加7.5万元的工程量,便在协议上将合同价从36万元直接更改为43.5万元。2013年8月其付到最后一笔4万元工程款,当日其给朱某、王某甲各1万元,次日给邱某1万元。2013年10月3日邱某将1万元退给其。

5、证人黄某甲(杨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杨某付到最后一笔4万元工程款,其当时也在场,杨某叫其拿出2万元给朱某、王某甲各1万元,第二天杨某送给邱某1万元。2013年国庆节期间,邱某将1万元退给杨某。

6、证人周某(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其主要分管农业开发、土地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桥梁、涵洞、小电站、水闸、道路等项目建设。2010年左右,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在古河镇富民村实施相关农业开发项目,如桥梁、防渗渠、砂石路等工程。2012年上半年,富民村村民朱某、王某甲等人反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多次到省市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以及县政府上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为平息这一信访事件,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古河镇人民政府多次与朱某等人协调,朱某等人提出由该开发局出资在富民村修建一条中心路就息访。为此,阜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古河镇人民政府和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有关人员会办,同意在富民村修建一条中心路,由古河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由该开发局出大头。2012年10月份,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古河镇人民政府专题会办此事,达成以下意见:以古河镇人民政府为富民村办实事的名义为富民村修建一条杨石中心路,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与古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其中该开发局出资24万元,古河镇人民政府出资7万元,不足部分由富民村组织在外创业有成人士捐资解决;中心路由富民村负责对外公开招投标,按标准施工,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全程监督,分工镇干部履行督查职责。实际上富民村没有对外公开招投标,而是由邱某、朱某、王某甲等人直接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杨某施工。

7、证人毛某(板湖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担任阜宁县古河镇党委书记。为妥善处理朱某信访事件,2012年八九月份,阜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古河镇人民政府和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有关人员协调会办,确定以在富民村修建一条中心路方式息访。该工程由古河镇人民政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负责牵头落实,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出资。2012年10月份,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和古河镇人民政府专题会办此事,主要达成以下意见:杨石中心路建设资金由阜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出资24万元,古河镇人民政府出资7万元,不足部分由富民村组织在外创业有成人士捐资解决;杨石中心路由富民村负责对外公开招投标,按标准施工,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全程监督,分工镇干部履行督查职责。会办后,其安排黄某乙专门负责牵头落实,分工富民村的戴某、余某协助配合黄某乙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