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680号 申请执行人左灿辉。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左灿辉申请执行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2009)芙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