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郝秀兰,女,汉族,潍坊市美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昌乐县马宋镇马松村34号。 委托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晓波,男,汉族,日照市港务局聘用人员,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隋家官庄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路东段329号。 诉讼代表人:王玉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郝秀兰与被告秦晓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至判决主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秀兰的委托代理人许加富,被告秦晓波、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秀兰诉称:2015年4月5日10时,原告郝秀兰乘坐吴瑞滨驾驶的鲁G×××××号牌车辆,行驶至潮石路隋家官庄路段时,与被告秦晓波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相撞,致使原告郝秀兰受伤,车辆损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01元。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晓波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秦晓波驾驶鲁L×××××号牌轿车行驶至潮石路隋家官庄路段时,与吴瑞滨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G×××××号牌轿车相撞,致使原告郝秀兰及乘客刘兆花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日公交认字(2015)第L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晓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瑞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郝秀兰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郝秀兰被送往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胸部外伤。 另查明:鲁L×××××号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秦晓波本人,在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鲁G×××××号牌轿车驾驶人吴瑞滨系原告郝秀兰之夫,原告自愿放弃对案外人吴瑞滨主张赔偿的权利,且吴瑞滨已经出具证明将涉案车辆的损失索赔权利由原告代其行使,被告对原告的该项要求均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