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296.8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280元,在交强险车辆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对超出该责任限额的其他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共5930元,因原告自愿放弃案外人吴瑞滨的赔偿份额,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仅由被告秦晓波按照70%的赔偿比例承担415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鲁L×××××号牌轿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秀兰医疗费929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鲁L×××××号牌轿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秀兰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鲁L×××××号牌轿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郝秀兰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秦晓波赔偿原告郝秀兰其他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共41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郝秀兰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郝秀兰承担31元,由被告秦晓波承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