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彼得红酒(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对于第二个问题,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购入五种酒,但对其中的黑金刚红酒提出问题,被告华业公司提出该问题后,双方一直未就该问题作出结论,也未作出鉴定。而原告彼得红酒公司称“我们每一批次的红酒都是经过正规的进

对于第二个问题,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购入五种酒,但对其中的黑金刚红酒提出问题,被告华业公司提出该问题后,双方一直未就该问题作出结论,也未作出鉴定。而原告彼得红酒公司称“我们每一批次的红酒都是经过正规的进口手续和严格的国家商标部门质检、卫检后才采购回来的,公司亦有相当的专业的仓储经验和场地存放,自你们反应出该问题后,我司也相当重视,调查了解过同一批次、统一存放、相同时间发出、同品种的黑金刚的其他客户,均回应没任何问题!其实红酒确实是具有个性和生命力的东西,过度震荡、高温、潮湿、闷逼、强光、喧吵等稍有保护不当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问题出现,试问贵司有没做好妥善保管不能一味地追究我司的责任”,该理由不能排除该批酒的问题。对此被告华业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曾经进口的红酒存在过质量问题,此外该批进口的红酒是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从其他销售商处调给被告华业公司,酒瓶上的标识是其他销售商所贴,即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对该酒的运输、储藏并没有全部了解,实际上该酒转移给被告华业公司前的保管是否存在问题也不清楚。而作为酒的品质问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该问题的是否解决对合同的履行将会产生影响。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作为酒的供应商,对酒的质量问题应当有义务作出解决,但至今双方对此还是存在争议,不能解决被告华业公司所认为的质量问题的构成原因。

关于原广东省内的8家分销商的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在广东省内原有分销商共8家,应全部移交被告华业公司统一供货,原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由被告华业公司继续履行,等被告华业公司阅完代理合同后由双方来商定,如需继续履行则原告彼得红酒公司需将原签订的代理合同原件移交被告华业公司,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将以正式文件函告8家分销商说明被告华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全面协调被告华业公司与8家分销商的贸易关系至合同期满后,期满后再由被告华业公司决定是否再统一签订新的分销合同(为不影响广东省内现有分销商的正常经营,在双方未商定前,继续由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负责直接对广东省内现有分销商供货),签约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在广东省的所有客户,必须交给由被告华业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否则视为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违约。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的合同内容看,被告华业公司作为广东省内的总代理,原有的供应市场移交给被告华业公司是一个很主要的内容,否则被告华业公司重新建立市场与承接原有的市场的差别,将严重影响被告华业公司的销售利益。从本案的证据看,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将原8家供应商已“全部移交被告统一供货”,而从往来函中可以看出,双方对此一直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而为避免损失,原销售商由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在继续供货,即合同约定的“原告在广东省内原有分销商共8家,应全部移交被告统一供货”的约定没有得到履行。“原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由被告继续履行,等被告阅完代理合同后由双方来商定”,是指在移交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与原销售商的合同的继续履行,需要被告确认是否变更。此外,合同还约定“被告应自签订合同之日后一个月内订购4个货柜(约5万瓶)的法兰堡红酒,为履行广东省内原告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供应,此批红酒由原告协助销售”,即对于首批4个货柜的红酒销售,“为履行广东省内原告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供应”,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有义务协助被告华业公司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商中销售,该资料在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处,但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没有相关协助销售的证据,而从证据上看一直由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向广东省内的分销商供货,而被告华业公司对销售情况并不清楚。

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问题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得到解决,原因在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致使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对此,根据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为某一方的单方行为造成,故不能认定被告华业公司终止合同。

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华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如被告华业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给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原告彼得红酒公司陈述被告方在珠海成立珠海保税区法兰堡酒业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可以看出,被告华业公司没有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目的,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华业公司一直在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但因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存在分歧未能解决,而该分歧的不能解决是因为合同未能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产生纠纷。原告彼得红酒公司2012年1月16日给被告华业公司的《复函》中称:为不给双方今后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按双方合同相关违约条款事宜规定,现视作你司己单方面自动放弃“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所有权力,要求贵司在收到此函后三天之内与我司商议解除“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合约所有关系,如你方仍有代理合作法兰堡意向,双方可另作其他可行代理协议合同。该约定可以看出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要求解除合同后被告华业公司就代理问题可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另行签订协议,而被告华业公司并未根据原告彼得红酒公司的函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状态。2011年12月14日的《通知书》也有相同意思的表示。据此,根据原告彼得红酒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作出被告华业公司终止履行合同的认定,故原告彼得红酒公司要求被告华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主张权利,但从本案中看,没有双方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事实及行为,也仅有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向被告华业公司提出“现视作你司已单方面自动放弃‘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所有权力,要求贵司在收到此函后三天之内与我司商议解除‘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合约所有关系”、“否则,我司将视贵司单方面违约自动取消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贵司相关的违约法律责任”,不能视为被告华业公司终止合同,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也不能单方设定被告华业公司义务,也不产生被告华业公司不履行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单方设定义务而“视贵司单方违约”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彼得红酒(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彼得红酒(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卫星

代理审判员  林 雯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培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