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被告华业公司向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发函,内容为:我司与贵司签订合作合同后,于2011年8月30日购买了六种酒作为宣传利维椰尔酒庄品牌之用;该酒总值134520元,其中黑金刚20箱,价款为43200元;该批酒到货后,我公司在试酒过程中发现黑金刚有变质问题,经多次证实后已与贵公司反映解决此事,至今未处理,我们双方的合作造成了不好的开端,请贵司收函后尽快解决此事。 2012年1月5日,被告华业公司向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发函,内容为:一、由于法国考察时间安排在10月24日才出行,导致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有约定我方必须先到法国厂家考察后再做决定,且在法国时黄文辉先生也给我司郑锡林总经理说每年11月份之前订购次年的货,现在订货酒庄放假,运输也储运;二、关于我司所购用于宣传的红酒黑金刚变质问题,已多次与贵公司反映并要求解决此事,至今尚未明确解决办法,在商谈中黄秘书说贵司正在进行酒质的鉴定,从事情发生至今几个月我司认为贵司诚信有问题,请尽快解决此事;三、对于合同约定的8家代理商移交我司供货一事,还有广州向先生介绍他已是利维椰尔酒庄品牌的中国唯一总代理未理顺,所以我公司对贵司的代理权也产生了疑问,从反映此事后贵司至今也没有给予提供任何证明解决此事,至今我公司也未收到贵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目前所有代理商贵司仍在正常交易中;由于还未进入实质性的运作,所以我司对上述问题也没有很紧急的追着贵司解决,现为解决上述种种问题,所以还是请贵司黄文辉总经理在百忙中抽空尽快安排时间来珠海商谈有关事宜为盼。 2012年1月16日,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向被告华业公司发出《复函》,内容为:第一、双方于2011年8月3日已于珠海正式签订合作代理合同,合同条款有关“代理权和销量”中明确约定: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后一个月内应订购4个货柜(约5万瓶)的法兰堡红酒。合同中并未提及说明必须你方先到法国厂考察后再做决定。我方之所以安排此次法国厂区参观之行,主要目的是出于对双方合作的尊重和为日后能更好地合作打造一个良好的基础和信任。完全与双方合同条款不相抵触!至于你方自合同签订日至今已五个多月,经我司电话多次沟通和前往贵司洽商,你司一直均未有和我司订货柜之意向,已单方面违约双方合同条款精神,我司完全有保留追究贵司违约合同相关责任的权力。第二、关于你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我司购买10箱黑金刚红酒(详见附表发货清单),你司说有变质问题一事,我司这样认为:我们每一批次的红酒都是经过正规的进口手续和严格的国家商标部门质检、卫检后才采购回来的,公司亦有相当的专业的仓储经验和场地存放,自你们反应出该问题后,我司也相当重视,调查了解过同一批次、统一存放、相同时间发出、同品种的黑金刚的其他客户,均回应没任何问题!其实红酒确实是具有个性和生命力的东西,过度震荡、高温、潮湿、闷逼、强光、喧吵等稍有保护不当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问题出现;试问贵司有没做好妥善保管不能一味地追究我司的责任。第三、至于双方签订“广东省总代理商协议书”后原广东省内8家分销商合同的履行办法,我司已与贵司相关负责人深刻沟通后双方都达成一致决定:因为鉴于你司一直未订货柜无法向广东省内客户供货和未有具体针对广东省内客户管理办法可行方案前,为不造成广东省内分销商的不必要的损失,暂由我司统一代为管理和供货。我司亦有书面性地将有关广东省内客户的详细资料和合同复印件快递给贵司参阅熟悉!另外,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我司仍在一如既往地为广东省分销商服务,并不断寻求和扩展新的广东省内分销商,但居于双方合作实质性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造成我司一直未明确表态和洽谈新的客户,一直接造成我司经营市场的发展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不给双方今后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按双方合同相关违约条款事宜规定,现视作你司己单方面自动放弃“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所有权力,要求贵司在收到此函后三天之内与我司商议解除“广东省总代理协议书”合约所有关系,如你方仍有代理合作法兰堡意向,双方可另作其他可行代理协议合同。否则,我司将按法律程序追究贵司相关违约合同责任和赔偿! 2012年10月26日,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委托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被告华业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要求被告华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与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协商或与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联系解决此事;如果被告华业公司继续拖延,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将授权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2012年10月29日,被告华业公司向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回函,认为:要彻底解决问题,还是请贵司黄文辉总经理在百忙中抽空安排时间来珠海或双方约定好地方见面商谈有关事宜为盼。 被告华业公司提交了网络上报道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进口葡萄酒质量检测合格或不合格中的名录,被抽检人名单涉及法国利维耶尔酒庄精选干红葡萄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签。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9年9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中,北京良丰贵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法国进口由“法国利维耶尔酒庄”制造的0.540吨“威尔弗兰城堡贵腐甜白葡萄酒”因二氧化硫超标被退货。 被告华业公司提供了原告彼得红酒公司向其供应的黑金刚法兰堡干红葡萄酒的瓶子上加帖的标识中进口商为北京东骏佳得商贸有限公司,而被告华业公司经查询,北京东骏佳得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10月9日被吊销。原告彼得红酒公司称该批酒是从北京的经销商调过来的,进口商可能是北京经销商贴的,不是我们贴的,进口的时候是不允许贴的,从证据上看(照片),是在原包装上后加贴上去的。 本院认为:原告彼得红酒公司与被告华业公司签订的《法兰堡红酒中国地区(广东省)总代理商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关于被告华业公司先到法国厂家考察后再做决定的问题;二、关于被告华业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购买葡萄酒中的黑金刚红酒变质问题;三、关于原广东省内8家分销商合同的履行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华业公司是否先到法国厂家考察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应成为被告华业公司抗辩合同义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