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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臣飞与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原、被告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被告

原、被告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被告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核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4年3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4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主张其于2014年5月1日已邮寄涉案收楼通知书给原告,对被告迟延交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具备《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顺延交付期限的情形。情形一,施工期间发生恶劣天气。被告认为工程施工期间因台风及大雨以上天气影响工期共计68天,而原告认为台风等天气是可以预见的,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抗辩事由。本院认为,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了台风、大雨或以上天气属于交付期限相应顺延的情况,上述恶劣天气无法避免、非被告所能控制,对被告据此主张予以延期的辩称,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提交的停止施工证明,结合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2013年大雨以上级别日雨量及2013年珠海市受热带气旋影响天数记录,经核算,本院认定大雨以上天气共18天,台风天气共9天,扣除2013年8月14日、9月23日(既是大雨天以上亦是台风天)重复计算的两天,符合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交付期限的天数为25天。情形二,施工期间发生政策变更。被告辩称,因配电工程国家行业标准变动需重新调整供电方案以及重新设计配电施工图,导致后续工作相应顺延影响工期至少60天。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显示,新的供电方案已于2013年2月1日审批通过,被告此刻即可评估后续工作对工程工期的影响,而双方的《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2013年5月12日签订,符合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交付期限的情形应只限定于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情形,被告以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无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合理顺延交付房屋天数为25天,本院确定被告应交房日期顺延至2014年3月25日前,被告主张2014年5月1日邮寄收楼通知给原告,结合原告主张,本院认定被告逾期交房的天数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逾期交房天数计为36天。

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