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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臣飞与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被告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2日珠海市受热带气旋影响情况;2、珠海市红旗自动站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2日大雨级别以上(日降水量≥25mm)记录;3、监

被告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2日珠海市受热带气旋影响情况;2、珠海市红旗自动站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2日大雨级别以上(日降水量≥25mm)记录;3、监理单位出具的关于因恶劣天气原因停止施工的证明、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4、珠海市安监站加强台风暴雨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5、关于切实加强汛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6、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2012年10月9日)、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2013年2月1日);7、珠海供电局2013年1月21日《业扩业务协调会会议纪要》;8、珠海供电局《业扩业务协调会会议纪要》;9、房地产租金估价报告;10、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4月30日);11、工作联系单(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珠江晚报新闻报道;13、珠光新城二期因供电方案变更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对比说明;14、珠光新城二期收楼通知书及邮寄单、邮寄信件详情单、收楼通告;15、个人住房贷款借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

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反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珠光新城14栋2单元301房,房屋总价款为65456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付款;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支付首期款合计264560元,剩余房款390000元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结)。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13年6月1日前)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直至2013年12月13日才办结)。根据补充协议第5.2条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是指:1)向银行提供了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2)按银行要求签署了贷款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根据补充协议第7.1条“买受人逾期办结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种方式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根据补充协议第5.9条“付款方式由买受人自行选择,买受人选择按贷款付款方式的,不免除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义务,也不因此将付款义务转让给银行,买受人应积极提交并签署(包括补签)向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促使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全面真实的资料、担保、催告等)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后90日内将全部房款支付到出卖人账号。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交、签署(包括补签)完整的贷款资料,导致银行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将全部房款支付至出卖人的账号,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签署(包括补签)完整的贷款资料,且没有在签订买卖合同后90日内促使银行将全部房款支付到被告账号,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8025元(195天);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一、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与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已于当日将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提交给被告委托办理按揭手续的律师,并按照律师要求签署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银行所需办理按揭的全部文件,至此,原告已按要求履行了义务。二、反诉状中提到的“直至2013年12月13日才办结”没有任何依据。1、反诉状中提到的2013年12月13日是银行的放款日期。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对银行的放款日期有特别约定。2、办理按揭时原告只能在被告选定的两家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何时放款也并不是原告所能控制的,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三、被告并未提供原告违反与被告的合同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银行无法确定原告提交按揭所需全部资料的时间。综上,被告的反诉,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签署的基本情况。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成行路288号“珠光新城”第14栋2单元301房,房屋总价款为654560元。附件对《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补充约定。原告在《附件签署声明》中签名并按捺手印,声明内容为:买卖双方已详尽阅读并理解附件的条款内容且接受所有条款,双方确知附件所有条款构成《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双方关于交房期限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前,交房标准为商品房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核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如遇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补充协议》6.1约定,特殊原因除遭遇不可抗力外,还包括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验收延误、受国家及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影响而导致延误等。《补充协议》6.3约定,交付期限相应顺延的情况包含:……(3)施工期间发生恶劣天气,包括台风、大雨或以上天气等;……(10)受国家及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新颁布或者修改、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影响而导致的其他延误等;……。《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双方关于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按按揭方式付款,详见合同附件。附件《付款方式》约定,买卖人应于2013年5月25日前付清首期款(含定金)264560元,余款共计390000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按银行要求提交并签署按揭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交清相关费用。《补充协议》5.2约定,买受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20日内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是指①向银行提供了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②按银行要求签署了贷款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补充协议》5.3约定,买受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结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处理。《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在3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四、房款支付情况。2013年5月12日,原告支付购房款264560元,余款390000元由原告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原告称其于2013年5月12日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就已将贷款全部资料与600元律师费交付被告指定的律师程娟,有律师收费收据为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12月13日,工商银行将390000元贷款转入被告账户。五、房屋交付情况。2014年3月21日珠光新城二期(4、6至11、14、17、19至21、34-35、40、42、44至46栋)竣工验收,2014年4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5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收楼通知书。六、被告辩称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顺延情形,包括恶劣天气及政策变更。1、关于恶劣天气的影响。2013年5月13日(合同生效之次日)至2014年3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的天气数据:(1)涉案房屋所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2013年大雨以上记录共18天(2013年5月14日、22日、25日,6月15日、24日,7月17日、25日、26日,8月14日、15日、19日、24日、31日,9月2日、4日、23日、30日,12月17日);(2)珠海市受热带气旋影响天数共9天,具体为2013年6月21日至22日、2013年6月30日至7月1日、2013年8月12日至8月14日、2013年9月22日至9月23日。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于2014年6月6日就珠光新城二期因恶劣天气原因停止施工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反映工程施工期间凡遇台风及大雨以上级别天气关键路线工程均停工,最后一次停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2、关于供电方案,被告提交的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显示,因政策调整需要被告重新申请报批的供电方案于2013年2月1日已获审批通过。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其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是否逾期交房,以及原告是否逾期支付房款。

一、关于被告是否逾期交房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