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 原告李本原,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海宴镇沙栏旧沙厂村32号之1,身份证号码:440722194606076031。 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惠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原诉被告珠海市鹏程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本原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鹏程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本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785元,由原告李本原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程 怡 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