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李某,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李某,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结为夫妻。2001年8月27日生一女儿,取名杨某甲。2007年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考虑到孩子,我们于2013年4月9日又办理了复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复婚之后,被告没有诚心与我共同生活。2015年3月被告以给孩子买药为由离开家,就再也没有回来,把孩子留下来让我一人照管,也不和我联系,最终导致我们关系破裂。故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杨某甲随我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结婚证原件一份,以证明其存在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我与被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我们以前离过一次婚,这次我们确实是无法一起生活了,所以我也同意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我想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另外我们的共同财产有:三门柜衣柜一套、茶几一个、一大两小木质沙发一套、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床头一个、床头柜一对,要求合理分割。

被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再向本庭提供结婚证原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8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3年原、被告选择复婚,再次领取结婚证。现原告以感情再次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二人共同财产有:三门衣柜一套、茶几一个、一大两小木质沙发一套、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床头一个、床头柜一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庭审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上述意见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孩子杨某甲已14周岁,现随原告生活,经询问其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故双方所生孩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请求明显高于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故本院予以酌情认定。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杨某甲随原告杨某某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被告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子女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分割:三门衣柜及一大两小木质沙发一套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且未办理缓、免交手续的,视为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王江峰

审 判 员  魏建华

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阴 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