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靖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新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靖州县江东乡新乐村“马屎湾”山场自2000年3月由该村三组村民钱某某(已起诉)、杨某甲经营管理,2003年2月杨某甲将山场转给钱某某经营。2012年农历6、7月份,钱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全部砍伐。后经鉴定,该山场的林木被滥伐活立木蓄积122.9488立方米。2013年2、3月的一天,靖州县林业局江东林业站发现“马屎湾”山场的林木被滥伐,时任靖州县江东林业站站长的被告人黄某某便组织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对“马屎湾”山场被滥伐林木的事实进行调查。在调查中,钱某某向三被告人等林业站工作人员承认“马屎湾”山场林木是自己砍伐的,并配合三被告人等到滥伐山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及检尺。后钱某某请求夏某某出面以达到该案能从轻处理。夏某某于是向黄某某求情,要求该案就在江东林业站处理了事。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通过勘验检查、检量,计算出“马屎湾”山场被滥伐林木蓄积为67.5立方米。钱某某为了能从轻处罚,便串通好了钱某甲、陈某某、陈某乙、夏某甲五人一起到江东林业站,谎称“马屎湾”山场林木是其五人一起滥伐。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某便召集杨某某、周某某商议该案的处理方法。基于夏某某的求情和为了完成靖州县林业局与所属各站责任制的林政案件任务和罚没任务,以及获得林政罚没款按比例返还林业站、追求江东林业站的小集体利益,黄某某提出将“马屎湾”山场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分成滥伐数量不超过15立方米的五个案件作林政案件处理,杨某某、周某某均无异议。后杨某某、周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虚假材料,形成了靖林政罚字(2013)第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林业行政处罚卷宗。后该案通过靖州县林业局的审批,对钱某某滥伐“马屎湾”山场林木的刑事犯罪行为作出了罚款、补种树木的林业行政处罚。后钱某某一个人到江东林业站将人民币41252元罚款缴清。靖州县林业局收到该款后依据靖林政发(2008)16号《关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返还江东林业站16500元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江东林业站因办理该五个林业行政案件,较好的完成当年度的林业行政案件任务和行政罚款任务,2013年度靖州县林业局对江东林业站按一类林业站标准发放了年终奖金。 2014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靖州县林业局靖林政罚字(2013)第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林业行政处罚卷宗、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关于钱某某滥伐林木一案的相关材料及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靖州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靖政办发(2011)35号)、《靖州县乡镇(管委会)林业工作站《机构编制方案》(靖编办(2002)12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2012度)、靖州县林业局人事股证明、靖州县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花名册、靖州县林业局职务任免的通知(靖林政发(2013)23号)、《靖州县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靖州县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度靖州县林业局工作目标责任制、林业站工作目标考核细则、2013年度经费返回结算表、2013年度各林业站年终奖拨付表、发放表、记账凭证、林业局林业费用汇总单、现金缴款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凭证、靖州县林业局经费管理办法、靖州县林业局关于对江东林业站查处“马屎湾”滥伐林木案件的局务会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钱某甲、姜某某、胡某某、胡某甲、彭某某、杨某丙、朱某某、邓某某、曾某某、杨某丙、陈某、刘某某、姚某某、石某某、储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靖州县林业局靖林政罚字(2013)第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林业行政处罚卷宗,证明江东林业站在查处钱某某滥伐“马屎湾”山场林木案过程中,对钱某某的刑事犯罪行为分别制作了以陈某某滥伐14.5立方米,罚款金额9360元;钱某甲滥伐14.3立方米,罚款金额7800元;夏某乙滥伐14.1立方米,罚款金额8580元;钱某某滥伐12.1立方米,罚款金额5850元;陈某乙滥伐12.25立方米,罚款金额5538元以及五人共计缴纳育林金4124元、补种树木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关于钱某某滥伐林木一案的相关材料及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证明钱某某无采伐许可证滥伐“马屎湾”山场林木涉嫌犯罪及被移送起诉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