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812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在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央求减交、缓交、或许免交,故应按被动撤诉解决。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动撤诉解决。 审讯员 李树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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