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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瓯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无业。因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辨别局处分款人民币300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归案,次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瓯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无业。因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辨别局处分款人民币300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扣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管所。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合法运营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娴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23日时期,被告人林某甲受上家林某丙(另案解决)的委托,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村横河20号对面其运营的面店内,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销售“六合彩”,并按投注额的2%牟利,共收取投注额64562元,合法获利1200余元。现场查获赌资1300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林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反省笔录,扣押决议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本,行政处分决议书,归案通过,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林某甲违犯国度规则,合法销售“六合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合法运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罪状,予以从轻处分。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倡导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林某甲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缉获的赌资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金万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