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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盾、黄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浦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盾,曾用名赵小青,农民。2012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2日刑满监禁。2014年8月1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浦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盾,曾用名赵小青,农民。2012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2日刑满监禁。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26日刑满监禁。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管所。

被告人某甲,农民。2014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监禁。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管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盾、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赵盾、黄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2日清晨,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大道606号浙江华天机械有限公司,翻墙进入公司办公室,将高某放在该处的四台彩色的台式电脑盗走,其中一台价值人民币608元的显示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5年5月8日清晨,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陈塘村X1号1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以接线的模式,将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的王野牌助力车盗走。

3、2015年5月10日清晨,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窜至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919号厂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云某停放在浦纺超市停车棚里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内的6只电瓶盗走。

4、2015年5月11日清晨,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窜至浦江县黄宅镇夏阳路15号厂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邵某放在一楼车间办公室的一台彩色的台式电脑盗走,将文某停放在厂内停车棚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64元的枣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

5、2015年5月11日凌里,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恒昌大道63号迎天宾馆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以接线模式,将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05元的尼佳牌电瓶车盗走。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理想,被告人赵盾、黄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何某、云某、邵某、文某、黄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卢某的证言,扣押决议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回收登记单,登记信息,发票,电瓶车发票,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据顾全决议书,证据顾全清单,价钱鉴定论断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反省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裁决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的户籍证实及抓获通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赵盾、黄某甲伙同他人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反对。本案系独特犯罪。被告人赵盾在刑满监禁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赵盾、黄某甲归案后均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系坦白,依法可能从轻处分。综上,根据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的犯罪理想、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盾、黄某甲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讯员  蒋寒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方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