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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76-1号 央求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贵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实行工作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76-1号

央求执行某某

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贵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实行工作人,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副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塔秀乡集镇有铺面和住房一间(二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一切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并限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实行工作,逾期不履行将对查封的屋宇停止评价、拍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时期不得私自奖励上述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正 元

审 判 员 宋 廷 宝

代理审讯员 卓 玛 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贵执字第76-2号

央求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贵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一切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实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45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一切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杨正元

审讯员宋廷宝

代理审讯员卓玛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