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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