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郓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刘闪波,男,1976年1月20日出世,汉族,法制,居民。 被告程瑞朋,男,1970年1月17日出世,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闪波与被告程瑞朋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闪波累赘。 审讯员 马传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