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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闪波与程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郓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刘闪波,男,1976年1月20日出世,汉族,居民。 被告程瑞朋,男,1970年1月17日出世,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闪波与被告程瑞朋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郓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刘闪波,男,1976年1月20日出世,汉族,法制,居民。

被告程瑞朋,男,1970年1月17日出世,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闪波与被告程瑞朋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闪波累赘。

审讯员  马传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