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雯,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帅。 被告王鹏。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帅、王鹏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2元减半收取19826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张建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