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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启勇、李梁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297-1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雯,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297-1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雯,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启勇。

被告李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勇、李梁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启勇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进行诉讼。

审讯员  张建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