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22-1号 原告:沈青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赵其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秦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青云诉被告赵其林、秦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央求,申请在人民币11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赵其林、秦燕的财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原告沈青云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1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赵其林、秦燕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长 贺雁飞 审讯员 程是珍 审讯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