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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青云与赵其林、秦燕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22-1号 原告:沈青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赵其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秦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青云诉被告赵其林、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22-1号

原告:沈青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赵其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秦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青云诉被告赵其林、秦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青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的央求,申请在人民币11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赵其林、秦燕的财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以为,原告沈青云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定如下:

在人民币110000元范畴外调封被告赵其林、秦燕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长  贺雁飞

审讯员  程是珍

审讯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