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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冬诉被告邱祖平、冯光海、澜沧永兴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方式从事路线运输运营流动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申请挂靠人和被告挂靠人承担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方式从事路线运输运营流动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申请挂靠人和被告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反对”的规则,被告邱祖平驾驶的闹事车辆挂靠被告永兴运输公司,被告永兴运输公司对被告冯光海承担的抵偿数额理当承担连带抵偿责任,但被告邱祖平应承担的抵偿数额已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范畴内承担抵偿责任,被告邱祖平、冯光海不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故被告永兴运输公司也不再承担连带抵偿责任。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在保险范畴内抵偿原告陈冬各项经济损失102,994.0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迳付被告冯光海已垫付的抵偿款11,000元;

上述抵偿款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邱祖平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四、被告冯光海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五、被告澜沧永兴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若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未依照裁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陈冬累赘41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累赘1,000元。原告陈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将其所累赘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陈冬。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若负有工作的当事人不被动实行本裁决,享有权益的当事人可在本裁决规则实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央求强迫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讯员  骆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