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陈冬诉被告邱祖平、冯光海、澜沧永兴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抵偿数额,依照一审法庭答辩终结前实践发作的数额确定。器官性能复原训练所必要的痊愈费、适当的整容以及其余后续治疗费,抵偿权益人可能待实践发作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实或许鉴定论断确定肯定发作的费用,可能与已经发作的医疗费一并予以抵偿”、第二十六条:“残疾辅佐器具费依照个别器具的正当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不凡需求的,可能参照辅佐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正当费用标准。辅佐器具的改换周期和抵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则,原告陈冬受伤后在勐海黎明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41,300元以及因残疾购置辅佐器具支付的费用573元系正当支出,本院予以反对,原告陈冬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500元是鉴定部门鉴定确定肯定发作的费用,可与已经发作的医疗费一并予以抵偿,故对原告陈冬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500元,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贴补费可能参照外地国度机关普通任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贴补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当地治疗,因主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践发作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正当部分应予以抵偿”的规则,原告陈冬在勐海黎明医院住院28天,标准每天为100元,故原告陈冬主张的住院伙食贴补费28天×100元/天=2,800元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外地护工从事等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许鉴定机构有明白意见的,可能参照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人复原生存解决才干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复原生存自理才干的,可能根据其年龄、肥壮状况等要素确定正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越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联合配制残疾辅佐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的规则,鉴定部门鉴定确定原告陈冬的护理期为60天,本院即按60天计算护理的天数,护理人系原告陈冬的姐姐陈美云,原告陈冬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护理人员陈美支从事住宿业集体运营,应按2014年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计算护理费的标准,故原告陈冬主张的护理费为30,198元/年÷365天×60天=4,963.8元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能计算致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如实践放大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许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则,原告陈冬主张误工费的天数应按住院天数28天加上医院倡导劳动的90天计算为118天,因原告陈冬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本院按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生产性支出16,268元计算误工费的标准,故原告陈冬主张的误工费为16,268元÷365天×118天=5,259.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抵偿金根据受害人丢失休息才干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添加一岁放大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践收入没有放大,或许伤残等级较轻但形成职业妨害重大影响其休息失业的,可能对残疾抵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则,原告陈冬的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抵偿金,故原告主张的残疾抵偿金24,299元×20年×10%=48,598元合乎法律的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则,原告陈冬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证实,故对原告陈冬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本院不予反对。原告陈冬主张的鉴定费2,400元是其鉴定发生正当费用,本院予以反对。原告陈冬因此次交通事变形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1,300元+医疗器具费573元=41,873元、住院伙食贴补费2,800元、后续治疗费10,500元、护理费4,963.8元、误工费5,259.26元、残疾抵偿金48,598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116,39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抵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二)无余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抵偿;(三)仍有无余的,按照路线交通平安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干规则由侵权人予以抵偿。被侵权人或许其近亲属申请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司优先抵偿肉体侵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的规则,被告邱祖平驾驶的闹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陈冬主张的医疗费41,300元、医疗器具费573元,住院伙食贴补费2,800元、后续治疗费10,500元,合计55,173元,属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内,但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内只承担10,000元的抵偿责任,超出部分55,173元-10,000元=45,173元由被告邱祖平承担,原告陈冬主张的护理费4,963.8元、误工费5,259.26元、残疾抵偿金48,598元,合计58,821.06元属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0,000元的范畴内抵偿。因被告邱祖平驾驶的闹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商业险保值200,000元,被告邱祖平承担的抵偿数额45,173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险范畴内担抵偿责任,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承担的抵偿数额为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10,000元+死亡伤残抵偿限额58,821.06元)+商业险45,173元=113,994.06元,原告陈冬主张的鉴定费2,400元不属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承担的抵偿范畴,由被告邱祖平承担抵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致人侵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抵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许严重差错致人侵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抵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抵偿责任的,可能向雇员追偿”的规则,被告邱祖平是被告冯光海雇佣的驾驶员,在实行劳务流动中发作交通事变,交警部门以为被告邱祖平负事变的全副责任,被告邱祖平交通闹事行为属于严重差错,被告邱祖平承担的鉴定费2,400元作为雇主的被告冯光海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但交通事变发作后,被告冯光海已支付原告陈冬抵偿款13,400元,该费用应从被告邱祖平承担的抵偿数额中扣除,并扣除被告邱祖平应承担鉴定费2,4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迳付被告冯光海,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抵偿原告陈冬的数额为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10,000元+死亡伤残抵偿限额58,821.06元)+商业险45,173元-(13,400元-2,400元)=102,994.06元,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迳付被告冯光海的抵偿额为(13,400元-2,400元)=11,000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