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景机动车一切人与利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变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部分,由机动车利用人承担抵偿责任;机动车一切人对侵害的发作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抵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机动车一切人或许治理人有下列情景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侵害的发作有过失,并实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确定其相应的抵偿责任:......(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四)其余应当认定机动车所人或许治理人有过失的。”的规则,被告门二未核实被告追二能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证而将摩托车偿还给被告追二驾驶,对交通事变的发作有过失,且所偿还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对被告追二应当承担的抵偿数额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