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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50号 原告:孙某某,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50号

原告:某某,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