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50号 被告:刘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