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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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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风安与孙伟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赵风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梁旭冰,男,1970年10月3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赵风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梁旭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安与被告孙伟、梁旭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安以案情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风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风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赵风安负担。

审判员  刘扬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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