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赵风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梁旭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安与被告孙伟、梁旭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风安以案情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风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风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赵风安负担。 审判员 刘扬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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