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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刘某某、周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37号 原告:管某某,男,先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管某,女,住同原告,系管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马邦龙,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法律声援任务站任务人员。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37号

原告:管某某,男,先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管某,女,住同原告,系管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马邦龙,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法律声援任务站任务人员。

被告:刘某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女,住同刘某某,系刘某某母亲。

被告:周某,女,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住同周某,系周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周某身材权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管某某被迫撤回起诉,不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某某累赘。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