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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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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闫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在诉讼中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闫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在诉讼中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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