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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启华诉被告刘如天、戴雄、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致人侵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抵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许严重差错致人侵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抵偿责任。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致人侵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抵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许严重差错致人侵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抵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抵偿责任的,可能向雇员追偿”的规则,被告刘如天是被告戴雄雇佣送快递的任务人员,二者之间属雇佣关系,被告刘如天在送快递时发作交通事变,交警部门以为被告刘如天负事变的全副责任,被告刘如天的行为属严重差错,被告刘如天承担的鉴定费700元作为雇主的被告戴雄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但该费用已支付终了,故被告刘如天、戴雄不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在保险范畴内抵偿原告蔡启华各项经济损失173,685.7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迳付被告刘如天已支付的抵偿额8,300元;

上述抵偿款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刘如天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四、被告戴雄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若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未依照裁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2,285.5元,由原告蔡启华累赘200元,被告刘如天累赘85.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累赘2,000元,原告蔡启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刘如天、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将其所累赘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蔡启华。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若负有工作的当事人不被动实行本裁决,享有权益的当事人可在本裁决规则实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央求强迫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讯员  骆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