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蔡启华诉被告刘如天、戴雄、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经质证,被告刘如天对原告蔡启华提交的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中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的《入院证》无异议,对证据3中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的《入院证》不认可,以为该医院不属于正轨的医院,没有资质。对证据4中

经质证,被告刘如天对原告蔡启华提交的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中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的《入院证》无异议,对证据3中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的《入院证》不认可,以为该医院不属于正轨的医院,没有资质。对证据4中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的《医疗费收据》无异议,对证据4中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的草药费4,000元切实性、非法性不认可。对证据6的切实性无异议,但以为原告蔡启华的父亲蔡世才居住地属于乡村,原告蔡启华主张伤残抵偿金的标准应按农业人员的标准计算。对证据7,以为该证据无余以证实原告蔡启华的父亲蔡世才、母亲陈正英的工资情况,应出具交通事变发作前三个月的工资花名册予以证实原告蔡启华的父亲蔡世才、母亲陈正英的工资收入情况。对证据8的切实性、非法性不认可,以为该证据无奈证实原告蔡启华的父亲蔡世才、母亲陈正英在勐海县顺海茶厂上班的情况。对证据9的切实性、非法性无异议,但以为勐海县勐海镇曼尾小学属于乡村小学,原告蔡启华主张伤残抵偿金应按农业人员的标准计算。对证据10,以为车费是原告蔡启华的法定代理人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探访原告蔡启华发生的车费,根据法律的规则,关于原告蔡启华家眷探访病人发生的车费不应当反对,但认可原告蔡启华入院发生的车费30元。对证据11,以为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委会曼尾温泉旁,是属于乡村的居民区不属于城镇的居民区,对该证据切实性、非法性不认可。对证据12,以为蔡世才暂住证上的时间是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如今在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委会曼尾温泉旁暂住的时间不满一年,该地点也不属于城镇,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抵偿费用,对该证据不认可。对证据13,蔡启华的户口不在陈正英的户口薄上,故蔡启华的户口没有农转城,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抵偿费用,对该证据不认可。

经质证,被告戴雄对原告蔡启华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刘如天的质证意见分歧。

经质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蔡启华提交的证据5无异议,但以为鉴定费不属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抵偿范畴,其余质证意见与被告刘如天的质证意见分歧。

被告刘如天对其问难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被告戴雄对其问难理由向本院提交保险单据原件1份,欲证实车辆云H4504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购置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保值500,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起止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8日二十四时止。

经质证,原告蔡启华对被告戴雄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刘如天对被告戴雄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被告戴雄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其问难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以为,原告蔡启华提交的证据1,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被告刘如天负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蔡启不负事变责任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的挫伤为腰椎二椎体以上紧缩性骨折,该挫伤已造成八级伤残,另胸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紧缩性骨折,该挫伤已造成十级伤残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2014年12月27日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出院治疗,2015年2月14日入院,2015年2月16日在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出院治疗,2015年3月10日入院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受伤治疗发生医疗费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鉴定伤情发生的鉴定费700元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的父亲蔡世才于2012年至2014年在勐海县勐海镇派出所操持过居住证,现暂住勐海县曼尾村委会曼尾温泉旁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因原告蔡启华未能提交其法定监护人蔡世才、陈正英的工资花名册印证其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该证据不能证实蔡世才、陈正英的收入情况的切实性,只能证实原告蔡启华车祸受伤后父亲蔡世才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销假22天,母亲陈正英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销假51天的理想,对该证据本院部分予以采信。证据8,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蔡世才、陈正英于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在勐海县顺海茶厂任务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原告蔡启华自2009年9月至今在勐海县勐海镇曼尾小学就读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0,本院仅认可原告蔡启华2次住院治疗时期原告蔡启华及护理人员往复的交通费,其他交通费不予采信。证据11,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明勐海县曼尾村委会曼温泉位于勐海工业园区布局范畴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2,该证据能证实蔡世才居住于勐海县曼尾村委会曼温泉旁,居住的时间是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该证据仅能证实蔡启华的法定代理人陈正英的户口已农转城,但其子女蔡启华的户口不在法定代理人陈正英的户口薄上,无奈证实蔡启华的户口已经农转城,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理想:原告蔡启华于2003年2月28日出世,2009年9月至今在勐海县勐海镇曼尾小学就读。原告蔡启华的法定监护人蔡世才、陈正英于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在勐海县顺海茶厂任务,2013年2月至今在勐海县周氏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务。被告戴雄运营勐海县韵达快递公司,被告戴雄雇佣被告刘如天运送快递。云H4504号个别客车车主系戴雄,该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购置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值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8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