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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启华诉被告刘如天、戴雄、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2014年12月24日被告刘如天驾驶云H4504号小型个别客车沿西景线由景洪方向往勐海县城方向倒车,17时0分许倒至西景线K3096+900米(情缘餐厅门口)处时与行人蔡启华相刮撞,形成蔡启华受伤的路线交通事变,勐海县公安

2014年12月24日被告刘如天驾驶云H4504号小型个别客车沿西景线由景洪方向往勐海县城方向倒车,17时0分许倒至西景线K3096+900米(情缘餐厅门口)处时与行人蔡启华相刮撞,形成蔡启华受伤的路线交通事变,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14)第00090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如天承担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蔡启华不承担事变责任。交通事变发作后,被告刘如天支付抵偿款9,000元。

原告蔡启华受伤后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14日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788.2元,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10日在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住院治疗,支付草药费4,000元,经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核心鉴定,原告蔡启华的伤情为腰椎二椎体以上紧缩性骨折,该挫伤已造成捌级伤残,另胸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紧缩性骨折,该挫伤已造成拾级伤残。

本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被告刘如天驾驶机动车实施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再确认平安后倒车,与原告蔡启华相刮撞,形成原告蔡启华受伤的路线交通事变,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如天承担此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蔡启华不承担此事变的责任。故被告刘如天对交通事变形成原告蔡启华受伤的损失应承担民事抵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抵偿数额,依照一审法庭答辩终结前实践发作的数额确定。器官性能复原训练所必要的痊愈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余后续治疗费,抵偿权益人可能待实践发作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实或许鉴定论断确定肯定发作的费用,可能与已经发作的医疗费一并予以抵偿。”的规则,原告蔡启华受伤后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11,788.2元及在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4,000元,是原告蔡启华受伤后治疗发生的费用,属正当开销,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贴补费可能参照外地国度机关普通任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贴补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当地治疗,因主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践发作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正当部分应予以抵偿。”的规则,原告蔡启华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49天、在曼栋龙岩叫中医骨伤科住院23天,住院天数72天,标准每天100元,故原告蔡启华主张的住院伙食贴补费72天×100元/天=7,200元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外地护工从事等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许鉴定机构有明白意见的,可能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则,原告蔡启华住院72天,护理人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陈正英,但其提供的证据无奈证实其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按2014居民效劳、修缮和其余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计算,故原告蔡启华主张的护理费为即36,375元÷365天×72天=7,17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抵偿金根据受害人丢失休息才干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添加一岁放大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则,原告蔡启华2009年9月至今在勐海县勐海镇曼尾小学就读,该曼尾小学属九年工作教育的乡村村点小学,原告蔡启华的户口属于乡村户口,其法定代理人蔡世才、陈正英于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在勐海县顺海茶厂任务,于2013年2月至今在勐海县周氏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该公司位于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委会曼陆村民小组,该地点只管位于乡村,但原告蔡启华的法定代理人蔡世才、陈正英系该公司的员工,收入起源为该企业的工资收入,且其父母的收入临时起源于企业,工资收入均高于从事农业消费的收入,故不能视为收入起源于乡村,其父母的收入应当视为起源于城镇,且原告蔡启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蔡世才、陈正英自2012年至今居住于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委会曼尾温泉旁,该地点在勐海工业园区布局范畴内,不能认定为居住于乡村,故原告蔡启华的抵偿标准应当依照城镇的标准停止计算。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对于确定我省﹤路线交通事变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触及的多等级伤残者伤残抵偿险加指数的通知》的规则,对多等级伤残者,除了最初等级依照无关规则计算外,其余等级伤残抵偿附加指数为伤残十级加2%,原告蔡启华受伤的伤残等级区分为八级、十级,原告蔡启华主张的残疾抵偿金应为23,236元×20年×(30%+2%)=148,710.4元,原告蔡启华主张的鉴定费700元合乎法律的规则,本院予以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许转院治疗实践发作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无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合乎。”的规则,原告蔡启华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按原告蔡启华2次住院治疗时期原告蔡启华及护理人员往复的交通费,单程14元计算为(14元×2人×4次=11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案件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肉体侵害,形成重大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中止侵权、复原名誉、消弭影响、赔礼赔罪等民事责任外,可能根据受害人一方的申请判令其抵偿相应的肉体抚慰金”的规则,原告蔡启华在交通事变中2个部位受伤并造成伤残,使其肉体遭到重大打击,对原告蔡启华主张的肉体抚慰金本院酌情反对3,000元。原告蔡启华因交通事变形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788.02元、护理费7,175.3元、住院伙食贴补费7,200元、残疾抵偿金148,710.4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12元、肉体抚慰金3,000元,合计182,685.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抵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越百分之十的抵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抵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二)无余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抵偿;(三)仍有无余的,按照路线交通平安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干规则由侵权人予以抵偿。被侵权人或许其近亲属申请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司优先抵偿肉体侵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的规则,被告刘如天驾驶的闹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蔡启华主张医疗费15,788.02元、住院伙食贴补费7,200元,合计22,988.02元属被告大地财保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内,但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内只承担10,000元的抵偿责任,超出部分22,988.02元-10,000元=12,988.02元由被告刘如天承担抵偿责任,原告蔡启华主张护理费7,175.3元、残疾抵偿金148,710.4元、交通费112元、肉体侵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58,997.7元属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的死亡伤残抵偿限额范畴内,但交强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为110,000元,超出部分158,997.7元-110,000元=48,997.7元由被告刘如天抵偿,故被告刘如天应抵偿部分为48,997.7元+12,988.02元=61,985.72元。因被告刘如天驾驶的闹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商业险保值500,000元,被告刘如天承担的抵偿数额61,985.72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畴内停止抵偿,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的抵偿数额为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10,000元+死亡伤残抵偿限额范畴110,000元)+商业险48,997.7元+12,988.02元=181,985.72元,原告蔡启华主张的鉴定费700元不属被告大地财保公司承担的抵偿范畴,由被告刘如天承担抵偿责任,交通事变发作后,被告刘如天已支付抵偿款9,000元,该费用应从被告刘如天承担的抵偿数额中扣除,再扣除被告刘如天承担鉴定费7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抵偿原告蔡启华的数额为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范畴10,000元+死亡伤残抵偿限额范畴110,000元)+商业险48,997.7元+12,988.02元-(9,000元-700元)=173,685.72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迳付被告刘如天的抵偿额为8,300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