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建主张华盛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其余品质效果未予培修,威海三建自行培修发生培修费30471元,应由华盛公司承担。经查,通用公司区分于2012年5月31日、8月18日、8月24日、9月21日、11月6日、12月21日给威海三建发邮件,对华盛公司实现的工程提出整改要求。其中5月31日称:PTII期辅佐楼南侧外开门一切门开启后门杀鹉闭门器全都碰到外墙上并损坏外墙,要求处置。8月18日对站房大门提出效果,称插销下低空无孔。8月24日提出辅楼钢质门打不开,并称“已经坏了一周了厂家说今天到目前还没有影,是否给个确切时间”。9月21日对西南两个卷帘门提出品质效果要哀通知厂家下周一前整改实现。11月6日称“站房西侧配电室大门关不严来修了一次,今天又关不死了请通知华盛门业尽快来修复,另外二楼空调机房配电室大门有拖地的和上方插销孔对不上的不时没来修”。12月21日称FTTT切削间内门操作时掉下一块铁板,请通知厂家整改。威海三建主张对上述效果整改培修支付费用30471元,提供预(决)算表2份、发票2份、现金明细1份和报销单1份停止证实。预(决)算表由威海三建制造,1份载明:“2012年冬业主要求卷帘门全副停止检修,厂家无人去,从威海找卷帘门制作厂家去检修并培修。”另1份载明:“卷帘门及钢制门反省巡视培修费用(蕴含人工、材料、机械等)。”上述发票系烟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代开,金额区分为20471元和5000元,工程称号为工程款,付款方为威海三建。经质证,华盛公司对切实性及证实内容均有异议,称威海三建应针对已确认的培修名目提交明白的价目培修表。庭审中,双方对该部分培修费用达成分歧,均赞同按10000元计算。 威海三建主张,华盛公司实现的工程存在品质效果,根据合同商定,应承担按工程总价款0.3%计算的守约金,计1892.3元。华盛公司主张,华盛公司施工的工程品质合格,已经过消防验收,不存在品质效果。 以上理想,有华盛公司和威海三建提供的书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以为:华盛公司系根据威海三建的设计要求为威海三建制造并装置钢质门、防火门及卷帘门,涉案材料交易合同名为交易合同实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切实意思示意,内容不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非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商定实行各自的工作,华盛公司负有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将制造好的钢制门、防火门、卷帘门停止装置并将工程交付威海三建,并保障工程品质合乎合同商定。威海三建应按期向华盛公司支付价款。庭审中双方确认华盛公司实现的工程量总价款为630774.86元。威海三建于2011年11月9日付325000元、2012年1月17日付100000元、2012年4月13日付40000元,算计465000元。以上兑除,威海三建尚欠华盛公司工程款165774.86元。本院对此应予确认。 对于双方商定的交货期限以及华盛公司的交货日期效果。本院以为,根据涉案材料交易合同第四条第3款“商品如需调试的,则在调实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单,方视为收货”之规则,华盛公司将施工门装置终了并经威海三建调试移交威海三建方视为实现交货工作。威海三建提供的电子邮件等以及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纳单可以证实,华盛公司质检部对工程的测验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故华盛公司向威海三建移交工程的日期只能在2012年2月23日或以后,威海三建要求将2012年2月14日作为交货日期,本院予以认定。华盛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12月15日交货,未举证证实,且该主张也与上述移交接纳单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涉案材料交易合同商定,华盛公司的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以前,华盛公司逾期交货76天,应承担守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则,合同双方商定的守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适当放大。本案中,威海三建所承包的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8月4日,且威海三建也未举证证实其因华盛公司逾期交货发生的损失额,故本院无奈认定华盛公司逾期交货能否给威海三建形成了损失,涉案材料交易合同商定的逾期交货守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日0.3%计算显著过高,联合本案详细情况,本院确定华盛公司承担的逾期交货的守约金应适当予以升高,守约金金额为以工程总价款63077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人民币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年利率的1.3倍自2011年12月1日计至2012年2月14日的利息,该时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人民币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年利率为6.1%,故华盛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交货守约金金额为10415.22元。 对于华盛公司交付的工程能否存在品质效果,以及能否应承担改换培修费用及应承担的金额效果。本院以为,关于通用公司发起机车间西南卷帘门改换为降职门的费用能否应由华盛公司承担的效果。根据威海三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卷帘门在华盛公司装置并交付后,存在多次坠落情况,华盛公司也对此停止了整改并对缘由停止了分析,但仍未处置,华盛公司在整改意见中认可其对超高明重类卷帘门消费的阅历无余也是发生品质效果的缘由之一,故华盛公司对此品质效果负有责任,关于该卷帘门的价款11582元,华盛公司无权主张。威海三建将该卷帘门改换为降职门,系与通用公司协商确定,并未征得华盛公司赞同,也未通知华盛公司,故其要求华盛公司承担改换费用42000元,本院不予反对。本院以为,关于威海三建主张的工程交付后存在的其余品质效果,华盛公司予以认可,且双方就培修费用确以为1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 本院以为,华盛公司实现的工程确存在品质效果,根据合同商定,华盛公司供应的商品、隶属品、配件品质不合格(乙方及发包人对商品验收合格并不能罢黜甲方的品质保障责任),需向乙方支付商品总价款0.3%作为守约金,威海三建要求华盛公司按总价款630774.86元的0.3%承担守约金计1892.32元,合乎合同商定,本院予以反对。 综上所述,关于威海三建未向华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65774.86元扣除通用公司发起机车间西南卷帘门价款11582元,余款154192.86元,威海三建应给付华盛公司。因华盛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守约行为且交付的工程存在品质效果,其要求威海三建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不予反对。华盛公司应承担以工程总价款63077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人民币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年利率的1.3倍自2011年12月1日计至2012年2月14日的逾期交货守约金,并承担交货后威海三建为培修支付的费用10000元、品质守约金1892.32元。关于威海三建主张的将发起机车间西南角卷帘门改换为降职门的费用42000元,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给付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4192.86元。 二、反诉被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逾期交货的守约金10415.22元。 三、反诉被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培修费10000元。 四、反诉被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品质守约金1892.32元。 五、采纳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申请。 六、采纳反诉原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的其余反诉申请。 以上兑除,被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应给付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131885.3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假设被告威海树立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的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