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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平红、许金福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市二塘乡卫生院医疗侵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案患儿提供光盘资料,对于光盘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解读超出法医学鉴定范畴。从患儿年龄不足6个月,入院时腹泻1天,出现高热,其病情属于急诊应紧急处置的情况。有关医院急诊科对患儿的接诊情况,是否存在让患儿重复

本案患儿提供光盘资料,对于光盘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解读超出法医学鉴定范畴。从患儿年龄不足6个月,入院时腹泻1天,出现高热,其病情属于急诊应紧急处置的情况。有关医院急诊科对患儿的接诊情况,是否存在让患儿重复排队、护士脱岗等情况,请法庭综合相关证据进一步明确。若经法庭明确医院急诊科存在上述情况,则医院在针对患××情的急诊就诊程序方面存在过错。

病历记录19:18患儿出现哭闹、面色发绀,需考虑患儿腹泻、脱水、发热等病情加重,但19:23心电图示T波呈高尖表现,19:35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示室颤,结合之后生化检查示血钾高达血钾13.80mmol/L,难以用患儿腹泻、脱水、发热等病情所致酸碱失衡完全解释,且缺乏溶血因素影响的依据。此外,患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现场封存药物时有10%氯化钾10ml的空瓶,对此客观事实情况请法庭进一步查证。因此,本次鉴定认为,患儿18:41到医院就诊时已腹泻1天,并出现高热,表明病情发展较为严重,其19:23心电图以后的心电图、临床表现和血钾检查特点,就患××情而言临床罕见,若本案医院不能排除其治疗对患儿血钾的不良影响因素,则医源性因素致患儿血钾升高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综上所述,依据现有××理资料,患××诊断,在其病情发展及诊治过程中血钾明显升高是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需指出的是,患儿血钾升高的程度和心电图所示特点,难以用其自身疾病给予完全解释。二塘乡卫生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在病历书写和告知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但现有××情尚可,故医院对症用药未违反治疗原则,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南溪山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在入院时完善检查方面存在医疗过错;在急诊科接诊方面,需法庭综合相关证据确定医院是否存在急诊就诊程序方面的过错;在对患儿的治疗用药方面,需医院进一步举证其治疗与患儿血钾升高是否存在相关性,就现有材料分析不能完全排除医源性因素致患儿血钾升高的可能性。就上述情况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南溪山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影响程度需结合法庭进一步审理情况综合确定。鉴定意见:1、依据现有送检材料,二塘乡卫生院对患儿邓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病历书写和告知方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2、依据现有送检材料,南溪山医院对患儿邓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入院时未完善检查的过错;医院的接诊程序和用药问题需法庭进一步审理确定,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医源性因素致患儿血钾升高的可能性;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查明,原告在二塘乡卫生院支出医疗费25元,在南溪山医院支出医疗费102.3元,合计127.3元。2011年7月28日,桂林市盛凌胶合板厂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邓平红,男,身份证号××,自2007年5月13日至今一直在桂林市盛凌胶合板厂工作并居住在桂林市盛凌胶合板厂内的职工宿舍,地址是: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邓平红并一直从桂林市盛凌胶合板厂领取工资。邓某某的出生地在桂林银海医院,出生后随父母在桂林市生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市正华(2011)法鉴字第6号尸解号:A933《法医鉴定意见书》及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746号《法院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患儿邓某某入南溪山医院时已腹泻1天,出现高热,急诊时具有及时完善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血糖、电解质等检查以全面了解患××情和机体内环境情况,以及辅助指导治疗方案的临床指征,但南溪山医院未在邓某某入院时完善上述检查,且致缺乏邓某某入院血钾水平的相关医学依据,说明南溪山医院工作存在过错。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746号《法院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患儿18:41到医院就诊时已腹泻1天,并出现高热,表明病情发展较为严重,其19:23心电图以后的心电图、临床表现和血钾检查特点,就患××情而言临床罕见,若本案医院不能排除其治疗对患儿血钾的不良影响因素,则医源性因素致患儿血钾升高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医源性疾病是指在诊治和预防疾病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各种言行、××患者身心健康的疾病。从原告与被告南溪山医院双方封存的输液瓶来看,南溪山医院给患儿邓某某开具的装有10ml氯化钾注射液的玻璃瓶已是空瓶,可以认定该氯化钾已经使用完毕。由于南溪山医院在邓某某入院时没有及时完善血常规的检查,南溪山医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邓某某高血钾是来源于其自身的疾病或者是由于其他医院输入氯化钾所致,因此,南溪山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746号《法院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本院认为南溪山医院为患儿邓某某输入了氯化钾造成邓某某的血钾升高而至高钾血症。高钾血症是导致邓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急性病毒性肠炎、酸碱失衡及其它电解质紊乱对患××情加剧起到促进作用。综上,本院认为南溪山医院对邓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南溪山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邓某某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邓某某的死亡后果,南溪山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程度应为70%。

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746号《法院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二塘乡卫生院对邓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病历书写和告知方面的过错,但与邓某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虽然二塘乡卫生院的过错与邓某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邓某某的死亡后果,二塘乡卫生院承担的责任程度应为5%。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