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限额内抵偿死亡抵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肉体侵害抚慰金、操持丧葬事宜误工费算计108210元给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抵偿死亡抵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操持丧葬事宜误工费算计34083.7元给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返还21400元给被告梁朋生; 四、被告王硕抵偿死亡抵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操持丧葬事宜误工费算计110042.66元给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 五、被告王规华抵偿死亡抵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操持丧葬事宜误工费算计12946.2元给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 六、采纳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的本案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7765元,减半收取8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祖阶、庞秀娟、冯燕清、王悦、王杰、王宇楠、王雪累赘7116元,被告王硕累赘679元,被告王规华累赘7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累赘1009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765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李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