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富损失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257650元(259650元-2000元)的30%中的91%,即70338.45元,以上二项算计72338.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7650元(259650元-2000元)的30%中的9%,即6956.55元。 三、采纳原告的其余诉讼申请。 本案受理费5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3917元,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累赘1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累赘200元。 上述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则,权益人可在生效裁决书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1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颜克秀 人民陪审员 张俊宏 人民陪审员 黄立坚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邓合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