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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全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德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卫国,该公司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全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德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卫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66号。

被告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

担任人胡大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文达,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8号。

担任人张东明,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短命路227号。

担任人武涵俊,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坤鹏,广西贵港市天平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德国、邱卫国、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文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坤鹏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6日,张艳强驾驶我公司一切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泉南高速G72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966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刘登伟驾驶的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切的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相撞,形成张艳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变。该事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艳强负事变的主要责任,刘登伟负该事变的次要责任。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区分在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均投有保险,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投有保险。现要求上述被告抵偿原告一切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因本起交通事变形成的损失合计261108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理想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冀A×××××及冀A×××××挂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路线运输证复印件。

2、冀A×××××及冀A×××××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的投保单复印件。

3、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

4、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及公估费发票。

5、施救费发票2单。

6、车辆检测费收据。

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问难及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辩称:一、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原告诉请的均为财富损失,因此我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富损失抵偿限额2000元内停止赔付,超出部分依照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变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畴内停止抵偿。本案被保险车辆负次要责任,因此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畴内承担30%的抵偿比例。二、全州县人民法院对在本起交通事变中死亡的受害人张艳强的经济损失作出了(2014)全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畴内抵偿其亲属损失118533.87元,而被保险车辆的挂车在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抵偿应当按主挂车投保限额比例予以宰割计算。且我公司已对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决上诉,该案正在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应中。三、原告诉请的施救费过高;评价费不属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商定的抵偿范畴;车辆检测费1458元没有检测报告证明该费用实践支出,且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商定的抵偿范畴。

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对其陈述的理想未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辩称:一、本次事变中的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只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而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被保险车辆在事变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依照事变责任比例的30%在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总和范畴内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抵偿责任。二、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决书已裁决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已承担11723.13元的抵偿,在本案中我公司只在仅余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8276.87元内承担抵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车辆检测费不属保险抵偿范畴,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对其陈述的理想未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辩称: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是实,但原告与我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兼并审理。

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对其陈述的理想提交如下证据: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车的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单及保险条款。

经庭审质证,到庭的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2、3、4、5的切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切实性及证实内容予以确认。原告举证的证据1系复印件,经与其提交的原件核查后,本院对原告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举证的证据6为车辆检测费收据,但原告未提供收取费用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论断以证明该费用为其必要、正当的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证据不予采信。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举证的原告车辆保险单与原告举证的证据2系同一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切实性及证实内容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