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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综合全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理想:2014年9月26日3时40分许,受害人张艳强驾驶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一切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泉南高速G72线由南往北

综合全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理想:2014年9月26日3时40分许,受害人张艳强驾驶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效劳有限公司一切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泉南高速G72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966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刘登伟驾驶的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相撞,形成张艳强当场死亡及车辆重大受损的交通事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艳强负本起事变的主要责任,刘登伟负该事变的次要责任。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一切人为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皖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万元;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经桂林市公安局交警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公估报告,鉴定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理算修缮金额为225500元、冀A×××××挂重型半挂车的损失经理算修缮金额为9150元,算计损失为234650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6000元。事变发作后,受害人张艳强的承袭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全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决书,因其中一方当事人上诉,2015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被迫达成了调停协定,协定由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抵偿张艳强承袭人的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抵偿张艳强承袭人其他损失88533.87元;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抵偿张艳强承袭人损失11723.13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了(2015)桂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调停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及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车的驾驶员刘登伟独特抵偿其车辆修缮损失234650元、公估费6000元、施救费19000元、检测费1458元,算计261108元。在本案庭审之前,原告央求撤回对刘登伟的起诉,本院并予以准许。

本院以为:非法的财富一切权受法律维护。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和财富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抵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抵偿;仍有无余的,按照路线交通平安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干规则由侵权人予以抵偿。本案中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车的驾驶员刘登伟在负事变的次要责任,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车的驾驶员张艳强负主要责任,原告方的正当经济损失,首先应由承保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的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富抵偿限额内予以抵偿,超出交强险财富抵偿限额的部分,按事变责任比例,由区分承保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车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范畴内独特承担30%的抵偿责任,根据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车区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本院确定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在事变责任比例30%的范畴内承担91%的抵偿责任,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在事变责任比例30%的范畴内承担9%的抵偿责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调停书中确定了上述二家保险公司已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区分抵偿了本起交通事变中另一受害人张艳强承袭人的部分损失,故在本案中上述二保险公司只在尚余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抵偿。原告的正当损失在商业三者险抵偿后仍有无余的,由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车的车主既被告阜阳市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事变比例予以抵偿。根据本院确认的理想及当事人主张,原告在本起交通事变中的正当经济损失确以为:1、车辆损失234650元(其中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225500元,冀A×××××挂车损失9150元。)。2、车辆损失公估费6000元。3、车辆施救费合计19000元。上述三项总计为259650元。

原告主张车辆检测费1458元,因原告未提供其车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该项费用已实践支出,原告的该项诉请证据无余,本院不予反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的评价费及诉讼费不属商业三者险抵偿范畴,其不承担前述二项费用的抵偿。本案的车辆损失评价费是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而正当的费用,且承保商业险的二家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报告论断予以认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而诉讼费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停止确定,不属当事人商定的领域,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核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与法律规则不符,本院不予反对。原告为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原告与该公司为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乐支公司承担抵偿责任的诉请在本案中不作审查解决,原告应当另行解决处置。为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力,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