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韦上润。 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制,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晓锋。 被告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13#。 法定代表人孙革。 被告桂林市盛达货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18号B区3号。 法定代表人秦忠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桂华,该公司场面经理。 被告桂林市祥龙货运效劳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18号B区东莲货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邓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上润与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市盛达货运公司、桂林市祥龙货运效劳公司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上润于2012年5月25日以需明白被告准确信息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上润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黄 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