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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上润与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韦上润。 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晓锋。 被告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韦上润。

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制,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花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晓锋。

被告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13#。

法定代表人孙革。

被告桂林市盛达货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18号B区3号。

法定代表人秦忠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桂华,该公司场面经理。

被告桂林市祥龙货运效劳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18号B区东莲货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邓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上润与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市老孙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市盛达货运公司、桂林市祥龙货运效劳公司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上润于2012年5月25日以需明白被告准确信息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上润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黄 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