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一中行初字第1168号 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大厦A座2702A。 法定代表人洪伟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第三人芬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牙巴塞罗那省马托雷尔市奥尔塔大街。 法定代表人Rafael Roldan。 委托代理人王茅,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联生,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5312号《关于第1807136号“FAINSA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以其与第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市悦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 王 晫 二 ○ ○ 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王 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