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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6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扣留15日,同年11月21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11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6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扣留15日,同年11月21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11月27日被监禁。因涉嫌破坏消费运营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年5月27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管所。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破坏消费运营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晴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6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以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村民冯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骗取其山场杉树为由,先后多次窜至上述村民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的山场,持柴刀砍剥杉树合计164株,砍断杉树幼苗51株、毛竹110根,破坏他人正在成长的林木,形成林木死亡。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合计价值人民币29261元。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属偏执型人格妨碍,对本案具备齐全刑事责任才干。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干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分辩,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用意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赵某为泄愤报复,多次毁坏他人正在成长的杉树、毛竹,形成他人的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29261元,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则,应当以破坏消费运营罪清查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以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损毁的林木数量有误,其砍剥的杉树约140株、砍断的杉树幼苗30株、毛竹34根;物价部门对损造林木的价钱鉴定论断偏高;其故意毁坏冯某等人的林木,目标是为了报复,其行为不造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以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村民冯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骗取其山场杉树为由,先后多次窜至上述村民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的山场,持柴刀砍剥杉树树皮,砍断杉树幼苗、毛竹,形成林木死亡。详细理想如下:

1、2012年农历6月至2013年农历8月,被告人赵某多次窜至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冯某的山场,持柴刀将冯某山场内的杉树剥皮66株,砍断杉树幼苗51株。经鉴定,冯某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5982元。

2、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多次窜至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赵某甲的山场,持柴刀将赵某甲山场内的杉树剥皮31株,砍断毛竹110根。经鉴定,赵某甲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1014元。

3、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赵某窜至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赵某乙的山场,持柴刀将赵某乙山场内的杉树剥皮26株。经鉴定,赵某乙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4872元。

4、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窜至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赵某丙的山场,持柴刀将赵某丙山场内的杉树剥皮21株。经鉴定,赵某丙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2761元。

5、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窜至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赵某丁的山场,持柴刀将赵某丁山场内的杉树剥皮20株。经鉴定,赵某丁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4632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毁坏他人林木合计价值人民币29261元。

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属偏执型人格妨碍,其具备齐全刑事责任才干。

上述理想,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物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证明系被告人赵某作案时利用的柴刀。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冯某于2013年11月5日报案称其山场杉树及杉树苗被被告人赵某毁坏,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察。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证明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11月6日在黄腊组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3、行政处分决议书,证明被告人赵某因多次“阉死”冯某山场的杉树,于2013年11月6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扣留15日。

4、扣押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赵某持有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并随案移送。

5、户籍证实,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三)被害人的陈述

1、冯某陈述,2012年至2013年农历8月,其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山场的林木总共被赵某砍断杉树70株,“阉死”(指在杉树根部往上约一米的地方将杉树的皮剥掉一圈,以下同)杉树89株,砍断杉树幼苗200株,损失约3.5万元。

2、赵某甲陈述,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其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山场的林木总共被赵某砍断竹子150多根,“阉死”杉树60多株,杉树损失约2万元,竹子损失约1500元;听赵某丁讲前几天看见赵某在赵某甲的山场砍竹子。

3、赵某乙陈述,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其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山场的林木被赵某“阉死”杉树30多株,损失约1万余元。

4、赵某丙陈述,2013年8月,法学,其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山场的林木被赵某“阉死”杉树47株,损失约3000余元;寨上冯某、赵某乙等村民的杉树也被赵某毁坏。

5、赵某丁陈述,2013年7月,其听寨上人讲自己山场的杉树被“阉死”20多株,遂到山场检查,发现其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山场的林木被“阉死”的杉树都是在离地一米多高的地方树皮被剥掉一圈。赵某丁疑心杉树是被赵某“阉死”的,由于寨上很多人讲赵某“阉”别人的杉树。前几天,赵某丁还看见赵某用刀砍赵某甲位于黄腊组山场的竹子。

(四)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分辩。被告人赵某供述,其疑心冯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砍伐其山场的杉树,为了报复,于2012年农历6月至2013年11月间,先后多次窜至上述五人位于本县龙脊镇黄江村黄腊组的山场内,持柴刀“阉死”冯某的杉树40株、砍断杉树幼苗30株,“阉死”赵某甲的杉树41株、砍断毛竹34根,“阉死”赵某乙的杉树17株、赵某丙的杉树20株、赵某丁的杉树20株。

(五)鉴定意见

1、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考查布局设计队出具的《勘验鉴定意见》,证明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考查布局设计队对本案毁坏林木的现场停止了技术鉴定,被毁坏的杉木合计164株,活立木蓄积29.73立方米,材积23.1立方米。其中冯某的杉树66株、杉树幼苗51株,赵某甲的杉树31株、毛竹110根,赵某乙的杉树26株,赵某丙的杉树21株,赵某丁的杉树20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