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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94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94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全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